【发票及免税】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 (2018年修正案)第六条规定,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,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 (2017年修正案)第九条规定,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 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根据《慈善法》第八十条规定,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具体政策可查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《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》。
【发票申请】
联系人:校友办郑老师
联系电话: 13991281000;029-88166398
邮箱: xyh@xupt.edu.cn
说明:请将开票信息以邮件形式发送至以上邮箱。